机构简介

“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7-05-19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将“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建成省内一流,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咨询服务相结合、学术交流与资料信息相结合、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省级农村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为了早日建成高水平综合性应用型大学,根据《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1、在科学研究方面,结合鄂东教育与文化发展实际,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促进区域教育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研究快速发展,建立起科学知识传播、应用、创新机制,使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的整体水平和研究特色在全省居领先地位,并在国内享有较高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省级重点研究基地。

2、在人才培养方面,一是通过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培养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二是通过吸收优秀本科生和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促进最新研究成果的科学运用,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水平;三是为鄂东地区提供教师教育培训服务和科技服务,使基地成为全省的教师教育培训基地和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的专门人才库。

  3、在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方面,通过举办区域性或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派出和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和兼职研究员、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等措施,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高校在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领域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的重要基地。

4、在咨询服务方面,通过主动承揽鄂东地区各社会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地方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地方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鄂东地区开展教育咨询服务、政策咨询服务、科技咨询服务,促进基地与鄂东地区的联系,提高基地解决鄂东地区教育问题与文化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使基地成为全省知名的区域社会发展咨询服务基地。

5、在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基地建设必须坚持“以课题研究为纽带,出成果和出人才并重”的方针,通过基地建设,带动相关学科的发展,从而繁荣我校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通过建立研究人员聘任制和项目合同制,改革基地内部分配制度,形成研究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为全省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地是学校直属的实体性、独立建制的科学研究机构。(1) 基地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编制,配备必要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2)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3) 在学校领导下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定内部分配制度,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学校校长聘任基地主任和常务副主任,按照聘任合同对基地主任和常务副主任进行管理、考核和奖励。基地主任负责全面实施《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试行办法》中的基地建设标准,负责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常务副主任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考核、奖励、管理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实施基地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和科研规划,制定基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筹集和批准使用基地经费,定期向湖北省教育厅科技处及学校科技开发处汇报工作。

第五条  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主要职责: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拟订年度研究项目指南;受学校委托,负责本基地研究项目的评审工作;负责重大成果的评议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2、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在9-11人,由国内著名学者和本校学者组成,应为单数,应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教育厅科技处审核,由学校校长聘任。

    3、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六条 基地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基地主任在主管校长指导下与专兼职研究人员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专职研究人员履行的基本职责和享受的基本待遇按照黄冈师范学院制定的《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中所规定的办法执行。流动研究人员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⑴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⑵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⑶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⑷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⑸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⑹研究成果考核标准;⑺奖惩措施等等。

第七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基地从事课题研究(以下简称:驻基地研究)的工作时间: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外单位专兼职研究人员驻基地工作,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单位证明。驻基地研究证明须符合下述要求:⑴承诺其驻基地期间原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⑵由学者所在院系、学校主管人事和社科研究的校长联合签章;⑶享受驻基地研究的学者签字。非高校研究人员的驻基地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科研管理部门开具,单位负责人签章,并由享受驻基地研究的学者签字认可。

第八条  为保证基地研究工作的稳定性和开放性,基地主任应聘任1名专职行政秘书,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基地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研究人员,校内研究人员数与校外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数应当保持或低于3∶1的比例。要注意吸收国内已退休(离职)的老年学者(专家)、在农村教育与文化研究方面表现杰出的青年学者(包括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并按照科研成果水平给予学术研究报酬。

三、项目管理

第九条  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除承担教育厅重大项目外,应积极从国内外承揽其他重大研究课题,尤其应积极承揽鄂东地区的横向合作研究课题,加快科研项目成果的转化。

第十条  基地除遵守相关部门制定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基地制定专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基地还应做到如下规定:

1、基地每年3月底前将学术委员会拟订的科研项目指南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和学校科技处,并由省教育厅科技处和学校科技处统一向外发布。 

2、项目申请人须向基地要求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基地学术委员会在公开、民主、平等原则下负责项目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可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对未被同意立项的科研项目,基地应将学术委员会意见及时反馈给项目申请人。评审结果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对外公布,并将相关材料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3、基地根据科学研究需要和条件设立重大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留学归国人员项目等项目。重大项目支助额度在人民币2万元以内,其他项目支助额度在人民币1万元以内。基地优先支助以基地研究项目为基础、有可能申报成功国家、教育部的科研项目的基地设立项目和研究者自拟项目。各类研究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各类项目参与人员组成必须包括一定比例的鄂东地区社会机构人员。在项目研究周期内,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须保证1/2的时间驻基地研究。

第十一条  由基地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其第一完成单位为“黄冈师范学院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成果须注明“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基金资助”。基地在对项目研究考评时,对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不是该基地名称的研究成果一律不予承认。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等事宜,按《湖北省教委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基地可以与黄冈师范学院学报合作,建立起学术成果发表园地。基地资助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以著作方式出版,其著作权由基地和作者共同所有。

 

四、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基地科研经费来源:省教育厅在基地重点建设期内每年投入的2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科研经费资助;学校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拨付给基地的配套科研经费资助;社会捐赠资金。

   第十四条 教育厅投入科研经费和学校配套的科研经费应主要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基地所有科研经费由中心主任统一集中管理、使用,并按照学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基地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和学校制定的相关科学研究经费管理规定,加强科学研究经费的预算、决算与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学术委员会和科研人员的监督。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须为基地全部经费使用情况单独建帐,并在每年年终向教育厅报送教育厅投入经费的决算。

五、科研设施、图书资料与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基地应负责管理好学校为研究工作的开展所提供的办公设施、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维护好基地专用的科研网站。

第十七条基地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的、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职资料管理人员,对图书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图书资料员的主要职责是:⑴收集最新书刊资料讯息,按照基地管理制度购置图书资料,并对基地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⑵对基地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⑶建立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4)为基地研究人员和社会其他机构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基地应拥有独立的档案室,建立起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⑴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驻所研究证明,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⑵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⑶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⑷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⑸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等;⑹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⑺其他档案。

六、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工作简报制度。基地应建立每个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学校关于基地工作的重要决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3)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包括:驻基地研究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图书资料室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外事工作制度、例会制度。(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工作季报于新季度首月10日内网上报送学校主管校长、学校科技处和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二十条 成果简报制度。 基地应建立每6个月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加期。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⑷主要论文、专著摘要。成果简报应送学校主管领导审阅。

第二十一条  学术会议报告制度。基地每年举办一次区域性学术会议,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国际学术研讨会除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外,须同时抄报教育厅科技处。学术会议应重点吸引鄂东地区社会机构人员、中青年学者、著名教育专家参加,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在正式开会前4个月应向教育厅科技处和学校科技处备案。报告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征文方式、会议人数、经费预算(分项预算)、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二条  访问学者报告制度。基地每两年为两名研究人员提供国内重点大学的访学机会,基地每三年为研究人员提供两人次的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至少接待两人次以上的国内外访问学者。报告内容包括:访问学者名单、访学地点、访学内容、访学时间、访学成果。

第二十三条  基地统计年报制度。基地统计工作由主任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年报表报送时间:基地统计年表在主管校长审查后于统计年度的次年3月5日前将报表一式二份报送学校科技处存档,再由学校科技处按有关规定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七、自我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促使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基地每半年自觉地就建设情况在自我检查基础上向学校主管校长汇报,配合学校和省教育厅的年终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整改。

 

八、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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