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版)
规章制度
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版)
根据《湖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18版),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最高学术决策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学术交流,议决中心的重大学术事项,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发挥指导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决议公示制度。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二)对中心聘任专家学者及研究方向负责人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三)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
(四)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五)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六)协调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
(七)协助处理学术性争议和学术不端问题。
(八)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7—9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每届任期四年,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以及换届、增补,均由经中心主任提名,经中心研究人员讨论通过,报送主管校长,由中心主任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外专家担任,应为学术造诣深,有较高声望,办事公道的专家。副主任人选由中心主任提名,全体委员民主评议并投票选举,选举结果报送主管校长,并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会议和有关学术活动,共同对其决议的权威性负责,并对评价议决过程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采取线上会议或其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列入中心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属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心学术委员会。
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
2019年11月18日
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名单
(第三届)
学术委员会主任:
张应强 华中科技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原院长,浙江大学浙江大学求是特聘教授、教育学院教授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陈廷柱 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学院院长、教授
陈中文 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主任,黄冈师范学院教育学院院长、教授
学术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韦耀阳 黄冈师范学院教育学院教授
李立国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应强 浙江大学浙江大学求是特聘教授、教育学院教授
陈廷柱 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教授
陈中文 黄冈师范学院教育学院院长、教授
程斯辉 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原院长、武汉大学中国教育家
雷万鹏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