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简介

中心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6-05-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充分调动中心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讲求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

1、国家、地方、行业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

2、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从教育事业费中划拨的上述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3、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4、技术开发、咨询和成果转让等所得的经费。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下达以后,应专款专用,不得自立章程和任意截留、挪用,同时要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

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和版面费;项目成果鉴定费。

(二)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购置费及实验室改装费

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为改善项目研究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单改装费。

(四)协作费

交付协作单位的费用

(五)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可以从纵向项目获得的实际拨款额中(不含学校拨款)提取10%、横向项目提取15%作为项目管理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评审验收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及研究工作的水、电、气补贴费。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均建立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项目下达部门审定的经费开支计划支配、使用,由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统一审批,财务处、审计处监督执行。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性使用。第一次借支时间为项目下达后的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填报科研项目任务书之后进行,且第一次借款额度控制在引进经费的30%之内。以后根据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分批借支。院拨的配套研究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后期的成果鉴定、专著出版等。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必须按院内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办理申请、验收手续。项目组成员有使用保管权,使用保管人员若调离,必须将仪器设备交还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用于购买与项目有关的专业书籍,必须交所在单位资料室验收,由课题组成员使用,如调离,须将图书交回资料室。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必须先按院内学术活动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参加学术会议必须有正式会议通知和正式提交的论文。会后须填写《参加学术会议登记表》,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引进经费的40%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用于文印开支总额不得超过经项目总经费的10%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劳务加班开支的,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该项总经费的5%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其它必要开支的,其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5%

第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如有结余经费,可提取70%用作劳务酬金,酬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发给从事该项目研究有关人员,但提取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实拨总经费的10%。其余部分用于项目负责人主持研究的其它科研项目或纳入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凡不遵守科研管理有关规定,未按计划执行的项目和未及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有权冻结经费;因故中止和撤销的项目,其项目经费纳入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六条  项目组成员、协作者及所在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挪用经费、贪污浪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所有受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鄂东教育与文化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200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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